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当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情况,向与其具有密切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时,如果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达到五十至百万元人民币之间,即可被认定为“重大损失”情形;
如若造成的经济损失规模扩大到三百至五百万元人民币,便可视之为“特别重大损失”案情。对于这些单位中所发生的此类犯罪行为,其涉及的具体金额标准,可参照个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所对应的金额标准,以两倍至四倍的比例进行把握和衡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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