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支付
1、建立预警平台,及时共享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司法、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多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共享。同时还要求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指标,从而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做好防范工作。
2、多部门加强配合,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金融机构和相关的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单位的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的房产、车辆等拥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于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及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遇到单位不执行所作出的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制止、纠正因以上行为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约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可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4、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多次违法、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加大抽查检查频次。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金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金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名单也会同时推送至共同签署《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各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融资贷款、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欠薪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5、依法承担责任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争议发生时提供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未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均不能编造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否则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后果等予以依法处理。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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