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一、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以后,由于某种原因,申请人提出要求撤回登记申请,只要登记机构尚未将申请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就可以撤回。因为登记事项一经记载于登记簿,就已经完成物权公示,登记机构未经合法程序不能再对登记簿的记载进行更改。
二、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撤回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提出,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因为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所以,撤回登记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既依规又可避免当事人其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收回登记申请;
二是应当在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
三、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在原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基本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仍在原受理窗口交验申请登记材料,填写申请书、询问表,从而完成申请受理过程。
2、退回原申请登记材料:收回受理凭证,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原申请登记材料予以退回。
3、摧毁记录:将已经录入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摧毁。
注意:申请登记事项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予以撤回,撤回登记不生成新的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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