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由于审理期限的延长。审理期限的延长,案件相对复杂,并不一定代表着处理结果就一定会变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已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审限的起算
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法院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决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全部卷宗和案件材料退给人民检察院以后,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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