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内,催收情况并不完全等同于骚扰或困扰,具体还需考量行径是否超越了合理界限,例如是否采取直接闯入家庭、恐吓、公开指责以至辱骂等不当手段进行收款。
在大多数情形下,若此类行为尚未达到极致程度,则其本质上仍应被视作合法的收款行为。
毕竟,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权对欠款人士进行紧密追索。
为避免司法争议,部分银行便可能会将此项收款职能交由专设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看,此种模式实则属于合法且受认可的委托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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