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充分自主权,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婚姻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解除了不自由的婚姻,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了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民法典》明确禁止,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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