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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前十五天,公安机关是会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会在到期前决定解除取保候审还是变更为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会被逮捕。不予逮捕的取保...
根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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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到了,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一般在取保候审到期前15天,负责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一些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或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或者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取消取保候审。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决定终止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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