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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军人...
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选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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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若一方起诉离婚,可以选择军事法院,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离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视情况而定,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决。 1、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如果双方经调解,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则不会判决离婚。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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