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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的发放时间根据各地的天气状况不同,也有所不同。高温费是国家为了保障经济建设行业和企业能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正常运行工作而给劳动者发放的高温补贴。只要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温度达到法律规定的温度,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温费。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海南省高温补贴于4月至10月发放,共7个月以工作时间为标准,每天发放10元,共计2100元。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业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规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指出,高温津贴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员工平均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及时确定和调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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