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三项:(三)驳回起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 1、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3、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不予受理; 5、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的;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 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的;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 8、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1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受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二、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可以裁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 三、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 四、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五、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0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336人已浏览
4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