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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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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的说男女双方的订婚相当于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的一种合同,它是以可期待的利益为合同标的的(也就是双方结婚)。当可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时(也就是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即结婚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退还彩礼钱,这样对合同双方才是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退还先履行人所支付的标的物(彩礼钱)。所以简而言之,男方要退彩礼钱,你可以退还给他,但是不退换也不会触犯刑法法规,最多算是民事纠纷。希望我的回到能帮助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彩礼(陪嫁,聘金,随礼,物品,费用)等的返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以结婚为目的,双方互送彩礼以及花费的费用等而最终未达成婚姻结果的,一般需要返还。彩礼已经不存在的可以请求折算成相应数目的金钱返还。如果是婚后购买的不能退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的彩礼应当视为赠与,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退还。可以要求平均分割.注意婚后不是指婚礼,而是指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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