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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该工地的有用工主体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或者承建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器具器材费;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3...
应当由该工地的有用工主体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或者承建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器具器材费;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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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所说对方是一个体司机,为了周转材料时导致受伤,不管是雇佣该司机周转材料,还是他转运材料后义务帮忙,都符合人身侵权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理赔和走程序;那么应当由谁来进行赔偿呢?应当由该工地的承建商负责赔偿,如果承建商没有相应的资质,那么开发商与承建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遭受人身损害,应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形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从你所说的情况已经导致二级伤残,并需要长久的护理,那么还应当赔偿二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护理费。 3、相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的花销和实际损失计算,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受害者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情况不同,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但是如果该受害者是农村户口,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其在城镇工作,生活来源于城镇,并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那么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分析,造成二级伤残,并且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那么还应当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具体赔偿的计算方法:【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必要的营业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是,各个地方都有一个不同的地方标准,比如山西本地有50元/天,也有30元/天,20元/天均不完全一致,因此,看你们法院所在地的惯常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标准是多少予以确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相关的情况对照以上的计算标准予以计算,你大概就能够确定应当获得的大致赔偿数额,如果计算不出来的话,建议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面谈,让律师按照你们当地的实际执行标准为你计算一下,就能够知道大致的具体数额,这也是你们要求对方赔偿的依据,哪怕是协商解决,也是一个较好的参照。
应当由该工地的有用工主体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或者承建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器具器材费;2.停工留薪期内工资;3.护理费;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5.工伤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如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鉴定职业病――确定赔偿数额――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劳动仲裁,确定赔偿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如果当事人和找的人是雇佣关系,找的人在工地受伤,当事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和找的人是帮工关系,则也要承担赔偿的义务。建设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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