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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销前一般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是需要补缴未完成的出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
可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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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6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公司注销前,需补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现在不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实缴,所以说账上不必然一定有与注册资本相对应的资产;如果办理了实缴,那就需要在资金转入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去工商局办理备案手续;不建议做资金过桥的这种行为,这是属于抽逃出资的,是犯罪的行为。对于注册资本,建议有多少就先放多少到公司里,不要一次性交足然后又做预付款转出,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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