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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对于发现合同后对方打借条这种情况还可以高对方合同诈骗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录,录音,短信,微信,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你说的这种情况只要有两个以上的人书面作证可以作为证据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及内容】借款合同应当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类型、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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