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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对象为委托外部催收) 当持卡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收取证据,并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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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催债分为合法催收和非法催收两种方式,对于前者建议与对方诚恳协商,确立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对于后者,其往往伴有法律禁止的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报警处理。 行动建议: 1、对于正常的催收行为不要逃避,诚恳与对方沟通协商,说明逾期的原因,避免被对方认为是恶意逃避债务。 2、如果是因收入变动导致的延期还款,建议提交收入证明,标明自己并非恶意欠款。 3、如果对方行为比较恶劣,危及到了人身、财产安全,可以现场报警,先保护好自身安全再进行后期维权。
1、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对象为委托外部催收) 当持卡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收取证据,并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六十八条,向监管局进行反映,停止他们的催收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只针对采用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2、通过“停息挂账”政策与银行进行协商(对象为银行) 停息挂账政策出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无力偿还欠款、且仍有还款意愿的话,可以和银行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行动建议: 当我们面临银行和第三方机构的催收时不要慌张,也不要轻易听信对方提出的解决办法和要求,一定要事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其 一、如果收购后,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者需要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确需裁员的,员工会被开除; 其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员工不会被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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