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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定的消防罚款行政处罚有三种,即警告、罚款和拘留。 《消防法》草案在现行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种类之外,新增没...
合乎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序。 2009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消防法》,里面没有设置处罚程序中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原法中规定的“先限期整改,到期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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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三种,即警告、罚款和拘留。 《消防法》草案在现行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种类之外,新增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限期出境等三种处罚,使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到六种。草案新增了三种处罚方式,使消防行政处罚制度更具现实针对性。那么这就是新消防法行政处罚标准了。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消防工作必须要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主要的方针; 2、消防队伍必须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3、实行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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