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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书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双方都不得违反夫妻协议,不得有婚外性行为或者婚外情。夫妻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瞒对方。但是不得约定限制...
夫妻忠诚协议一般规定以下内容: 1、夫妻姓名和住所; 2、夫妻不得违反婚外性义务; 三、违约责任;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夫妻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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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还是不离?面临着原告强烈要求离婚,被告却坚持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法官犯难了。 有效,还是无效?面对着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犹豫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近3年的离婚案件进行综合调研后发现,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离婚案件的审理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具体来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面临着8大审理难点。 难点1:法院判决尺度 统计数字显示,在2009年海淀法院判决结案的425起离婚案件中,76.2%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审理后,62%的离婚案件判决不予离婚。 法院面临的难题在于原告强烈要求离婚,被告却坚持不同意离婚,并通过拒领起诉书副本、拒绝出庭等方式表达其对抗情绪。少数当事人尤其是老年当事人甚至以寻死、闹访等名义妨害法庭的正常审理秩序。 当事人对于双方分居事实各执一词时,法院也很难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存在“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如:一方主张双方分居已经两年以上,另一方则认为双方偶尔还有夫妻生活;一方主张两人长期无夫妻生活,另一方则认为虽无夫妻生活,但是同住一屋,故并未分居。 难点2:共同财产边界 我国现行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或者共同财产,结婚时可以对财产进行公证。 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不到5%的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案例同样寥寥无几。 因此,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都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财产有知情权,因而,当一方以各种方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面临着举证难的困境。 难点3:父母财产赠与性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焦点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父母赠与的财产系对其个人的赠与,父母也声称其赠与对象是自己孩子,对方却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系单方赠与,该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极性。 难点4:房产分割标准 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争议最大的在于房屋的产权归属。 具体有四种情形:即婚前一方已经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在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剩余贷款,房屋产权所有证在婚后取得;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套商品房,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资金补偿对方,判决双方离婚时房屋难以实际分割。 难点5:共同债务判定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为共同生活对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第三人知道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以及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海淀法院认为,目前的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却不利于婚姻中无辜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院面临的难题在于如何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难点6: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婚姻法在2000年修改后,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无过错方可据此提出损害赔偿”写入法条。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要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将十分困难。部分当事人提交了相关的通讯记录、照片、视频资料,但是在严苛的证据规则面前,多数当事人请求赔偿主张被“无情”地驳回。 在425起离婚判决纠纷中,仅有7位当事人最终获得对方的损害赔偿,且赔偿数额都不超过10万元。 难点7:忠诚协议效力 夫妻双方为保障对彼此的忠诚和信赖,婚前或者婚后,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签署“忠诚协议书”。对此,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学理上来看,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事先对财产和损害赔偿的约定,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够顺利地获得既定数额的赔偿,从而实现自我保护,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中“夫妻应当忠诚”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只能用道德来约束,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因此,法律不能允许通过人身协议来设定法律关系。 难点8:子女抚养问题 数据显示,2009年海淀法院判决结案的425起离婚案件中,214对诉讼离婚的夫妻都有子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分歧较大。 多数离婚案件中,父母都强烈要求子女的抚养权,并向法庭提出抚养孩子的优越条件,如收入水平、居住条件、自身素质等。 对此,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子女意愿和父母双方的工作性质、业余时间、可再生育能力、过错程度等因素,再依据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水平使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随着子女生活和教育支出的增加,抚养方多次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方增加抚养费,而被起诉方则以工资收入不足或探视权得不到行使为由予以抗辩,或者因此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使起诉方陷入两难的境地。
夫妻之间承担并切实履行同居和忠实义务,互相协力,互相尊重,不仅是婚姻关系一般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制度不但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必需的条件,而且为建立平等、真诚的夫妻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同时,在法律上确认夫妻互负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彼此忠实的义务,也是加强家庭关系领域中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夫妻双方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主要是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时,对另一方财产的惩罚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约定,目的是约束任何一方出轨,未违反法律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约定不忠则必须离婚或者放弃子女监护权,因为法院对离婚和监护具有司法判决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排除; 2.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特别是约定过错方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的情形下,可能影响过错方抚养未成年子女而损害其权益; 3.约定应明确、具体。如对于何为“出轨”、“不忠”的认定应有可操作性,不能仅涉及精神层面,亦不能仅有“做了对不起某人的事”等含糊字眼,可以就不忠的具体行为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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