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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其初期工资待遇,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以前,仍应按照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即原是志愿兵...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退伍军人所在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但每月最低补助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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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 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用人单位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直接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二是虽然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却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根据受阻情形的不同,退伍军人也应该予以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用人单位直接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则退伍军人应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反应,由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是用人单位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却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情况,则归入劳动争议的范畴,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退伍军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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