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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人或某人,或将某项临时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人或某人,双方订立,形成劳动关系。这种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都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档,交保险。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签订合同,形成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和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中,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三、用人单位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有酬工作,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这些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只能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4、办理手续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就业关系已经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情况有: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如上述证据都没有,劳动者会采取电话录音的形式来取得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想要证明的内容。但是,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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