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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安置房的条件: 1、夫妻双方要有特区户籍; 2、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单身职工,和特区户籍并且有抚养、赡养关...
永久性安置房的入住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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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安置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流程如下,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5、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安置房的条件: 1、夫妻双方要有特区户籍; 2、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单身职工,和特区户籍并且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3、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持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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