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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参与诈骗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二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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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报案了,或者公安局已经知道并立案了,除非相关部门没有立案甚至没人知道有这件事的发生,那么超过一定时间就不会追究了(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规定有不同的时间年限)。具体看《刑法》的规定: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的最高刑为无期,如果经过二十年不立案就不生效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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