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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三)重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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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由此可见,没有准运证——运输违法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即使情节严重,也是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的无证运输卷烟案件,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参与烟叶的购进或销售活动的话,应该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避免不了一定数额的罚款 但是这个已经属于非法运输香烟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1)行为人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行为包括在生产、销售、运输以及进出口的过程中是否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是否持有许可证。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经营烟草专卖业务合法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判断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违法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能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正如“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律原则,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依据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行为人的经营行为的确属于一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考虑到情节严重的,才有可能涉及到行为人构成犯罪的问题,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和延伸,也是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3)行为人违法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的行为必须属于扰乱烟草专卖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定义为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依刑罚能处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受到烟草专卖机关的行政处罚时,行为人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不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烟草专卖管理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司法机关通过刑法确定的标准认定构成犯罪,并依据刑罚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才构成犯罪。 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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