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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司提出且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28条...
(七)公司提出并与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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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是公司提出且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就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希望对你有用。
在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以及人身依附性,使得资强劳弱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公权力必须介入以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利。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劳动关系下的合同效力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效力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诸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以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均为有效。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所签订的协议,很多地方体现了国家主动干预的原则,比如限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标准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否则视为无效。当然,劳动关系中的公权力干预也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法定的最高标准之下或最低标准之上,如果双方进行约定,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劳动者明确知悉自己的权利,在意思表示自由的前提下,基于自身考虑,放弃部分权利,效力也是没有问题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者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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