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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规定午休时间为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午休时间加班费。《劳动法》只规定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但没有规定午餐时间是否应计入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 1995 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所在单位应该按某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所谓的法定节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和农历新年的初一、初二、初三,每年共10天。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外的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时间的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平时加班是平时工资的1.5倍,周末加班是平时工资的2倍,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是平时工资的3倍。单位有权安排补休,如不补休,就要结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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