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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如下: 1、市、县人民政府; 2、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 3、个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6)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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