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为有效;当事人约定...
有,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但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等。 第一,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期间的停业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出租车遗失物品的,司机自己拥有的,属于不当得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损失的人。司机拒不交出的,可以构成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有三种: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 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获实际损失的赔偿。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 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上述三种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在不考虑其他“从车”或“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相同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1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654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