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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申请仲裁庭调取证据的情形主要是: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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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颁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收缩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限,这一法院证据调查权被限定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明确规定六十四条中的“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仅指: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保释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风险;(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风险;(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保释候审。保释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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