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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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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人负有保修义务。若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人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人负担。 二、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建设方承担责任,施工方不承担责任。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一般都会留有工程款3%的质保金,就是用于解决竣工后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的,如果在竣工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责成施工单位维修,不予维修的,可以从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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