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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二)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三)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五)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六)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 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书写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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