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严禁体罚学生”;《教师法》第37条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甚至三个法律关系。 1,该学生属于非正常学生,是否是可以按照正常的教学与正常学生上课,而不影响其他学生呢。 2,此类学生招入,是学校招的,有么有相关文件。,招入此类学生,对其他正常学生产生影响,解决途径,学校和教育部门是否处理规定。 3,就是这个孩子,影响其他孩子正常接收教育的权力。家长也可以起诉集体诉讼这个孩子的监护人。侵犯其他孩子的教育权。
不可以。老师是学校雇佣来管理学生的,其工作存在失误,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由此导致学生受伤的,应当由学校来承担责任。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l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老师打学生涉嫌违法行为,一般会给予处分。 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8人已浏览
693人已浏览
1,309人已浏览
2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