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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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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办理,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核准通知书。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进行双告知。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7、营业执照发放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2、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3、准备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材料如下: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5、申请人一寸半的近期照片;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明;7、计划生育部证明;8、营业场所证明;9、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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