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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注册资金。 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15块...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还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2、如果经营副食、烟草还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烟草专卖证》; 3、如果是食品行业有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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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否则就是无照经营行为,是违法行为,任何人去办理营业执照都需要时间,这不是理由,工商机关有自己的程序,时间都是固定的,只要你提供的手续齐全并合法,在一定的工作日内就会办好,具体时间根据当地业务量情况而定。已经在办和已办好是完全不同的,在你营业执照核发的那一刻,你才不是无照经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理营业执照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理营业执照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证) 办理营业执照期限及服务承诺 1.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照; 2.除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决定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照。 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1.《营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三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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