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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15年12月底之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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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休时间早、年龄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其基本生活水平,自2018年以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适度向老年退休人员倾斜。2019年,我们将继续坚持这种做法。对于2018年底前65岁以上的老年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后,我们将再次享受40元至70元的优惠政策。即:65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0元;70至74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75至79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0元。在此基础上,今年新增65岁以上退休人员缴费30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反映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每月进一步增加10元。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将逐步提高到2019年以上。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水平。
2016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尚未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限定,工伤工人伤残津贴根据工人平均薪水变化和生活花费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限定。从各地实践,工伤工人伤残津贴调整通常都在当年公司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工人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怎样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会从1月1日起执行,请耐心等待。《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兼顾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人平均薪水和生活花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出台调整伤残津贴的文件,各级地方政府倒是有文件出台。现以长春市为例:2016长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长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发布通知,调整长春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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