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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瘦到人身损害,通常学校会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适用过错大小来承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
在校瘦到人身损害,通常学校会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适用过错大小来承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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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瘦到人身损害,通常学校会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适用过错大小来承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瘦到人身损害,通常学校会为学生购买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适用过错大小来承担,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如其过错行为侵害学生人身时,自然应当对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如在校园内人身受到损害,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七条确定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如承担责任仍是承担侵权的责任,该类案件仍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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