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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 1、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作不起诉决定; 2、一审阶段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
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不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被指控罪名无法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在目前的国情下,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尽量从轻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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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因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迥然有异,即使在同一诉讼环节,因案件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别。 一、审查立案阶段 从严格意义上讲,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害人(或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作何处理,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和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一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以对被害人(或起诉人)的起诉权作出积极明确的否定评价。被害人对裁定不服,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人一样有权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其中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亦可同时建议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立案时发现证据不足,仅向被害人(或起诉人)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而未给被害人(或起诉人)作出明确的书面裁定,或者向被害人(或起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方式不当,如作出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等,是欠妥的。 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 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尚未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应当同时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两个条件。而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是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的,显然人民法院不应开庭审理,而应责令自诉人限期补充证据,在自诉人补证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 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其中第一款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加以具体解释,共罗列了八项案件,其中第二款又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看出,对于该条所规定的八项自诉案件,虽然自诉人举证不足,但是案件如果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不能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予以驳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二项列举了和上述规定相同的八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该项中又规定“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同样看出,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第三项所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不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对于该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和上述两高、三部、一委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该条规定与上述司法解释相衔接,符合司法解释的意图。 综上,对于自诉案件在立案后至开庭前,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开庭后至宣判阶段 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案件实体审理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证据不 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自诉案件一旦经过开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实体判决,以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能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当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如果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救济:1、当事人可以重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新证据,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果对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诉时要向上级法院提交驳回起诉请求的裁定书。3、当事人认为,如果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有错误,可以办理判决监督手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埋葬再审。通过以上分析,案件起诉人对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救济方式比较多,包括重新收集证据再次诉讼,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或申请重审。
有时候明明对方构成犯罪,却没有足够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能受到制裁吗?这种情况下,公安会怎么处理?被告会直接释放吗?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所有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应用。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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