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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犯罪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如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事故疑犯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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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不被起诉的人被拘留,必须立即释放。
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是指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司法机关保存。对于行政拘留并无案底,涉嫌犯罪后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同样也没有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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