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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判决或者裁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
《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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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撤销权人也可以主动向对方表示撤销的意思,对方不表示异议的,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撤销有争议,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裁决。
合同撤销权应当通过在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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