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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旷工的情形时有发生,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员工的无故旷工行为需要按照工作单位的相关条例规定处理,确切的处理方法在我国的中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管理条例》中都会有具体的规定。员工无故旷工1-3天,是一个处罚档次;通常是旷工一天扣2天基本工资。员工无故旷工超过3天在7天之内,又是一个处罚档次;通常是解除用工关系或终止。员工无故旷工超过7天,则是最高的处罚档次。通常是直接开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章进行处理,一般的公司都规定旷工三天给予辞退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错误并责令反省;第二次旷工,通报批评给予员工警示,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记大过处分;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一般情况下,有如下情况的视为旷工: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旷工;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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