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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 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无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保证责任的承...
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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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担保人的条件如下:(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索赔权的概念索赔权是指所有者在票据到期前不接受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前手索取票据金额、利息及其法定金额的票据权利。追求权和支付请求权在权利行使对象中有一定的不同:后者的行使对象是票据支付者前者的行使对象可以是票据的主要债务人,但主要是票据的次要债务人,如票据的发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索赔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情况之一:(1).票据过期拒绝支付(2).票据过期前拒绝承兑(3).票据过期前,承兑人或支付人死亡。逃跑的情况下(4).票据过期前,承兑人或支付人依法宣布破产或因违法被命令终止业务活动。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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