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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这里面的已经使用并...
申请商标注册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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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3、商标图样1份; 4、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 5、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一)商标补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二)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三)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五)申请商标补证如果直接去北京商标局办理,需要递交多种材料,如果一次性准备不齐全,还要多次往返首都,实在是得不偿失,最好的方法就是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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