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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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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年满16岁(不包括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和不属于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支付、集体补助、政府补助构成。个人收费标准分为十二级,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收费等级,投保人自主选择等级收费,多收费。集体补助为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参保人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等级标准。政府补贴是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向参保人支付补助金,选择最低等级标准支付的,补助金标准每人每年30元以上的高等级标准支付的,适当增加补助金额的500元以上等级标准支付的,补助金标准每人每年60元以上,具体标准和方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缴费。投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馀额可依法继承。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调谐申请表,并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受理审核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县户籍、16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退休)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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