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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属于地方性规定,并非全国统一,当事人应具体咨询当地的计生办,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以下资料,供参考: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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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规定当地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计入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额度。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性收费。这与“要缴交到孩子多少岁才不缴”无关。因为对违法国家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只征收当事人夫妻双方一次社会抚养费。你在网上查阅一下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吧,看了你就懂了。因为感觉到你太不懂得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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