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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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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疗情况伤情稳定后,就可以马上申请能力鉴定。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就做,但是如果劳动者的伤情稳定还没有稳定,那么就要等到伤情稳定后再申请。如果伤情没有稳定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么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受理,要么是劳动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具鉴定结论。申请伤残鉴定时,公司、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并且在申请工伤鉴定时,应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3、关于工伤待遇支付方面,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认定相关期限: 1.视同工伤(48小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2.认定时效(30日/1年):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1年内申请。 3.认定决定(60日):区县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伤认定决定。 4.鉴定结论(60日/30日):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5.停工留薪期(12个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据定点医疗结构出具体的伤病情况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住院康复(30日):工伤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确认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确认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工伤康复人员未在30日内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的,确认意见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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