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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
一、女职工哺乳期可以辞退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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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的观点是依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受特殊保护的女职工的利益,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赔偿金,并应赔偿怀孕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工资。但鉴于目前对此问题没有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因此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判决不一,你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不能确定。据了解,你提出的请求在深圳市有得到支持的案例。 你的个案可能存在以下诉讼风险: 1、如你在收到解除通知书后至今,你签领了工资,则用人单位会主张你同意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劳动合同没有实际解除,双方已协商恢复。 2、如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主张你是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协商解除,你要求赔偿孕期哺乳期工资的诉请就无依据。 如无签领工资的情形,你可诉请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代通知金或考虑回公司上班。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辞退哺乳期女工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本人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
本案的现象并不鲜见,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想方设法找借口辞退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殊不知这样做不仅得不偿失,还触犯了法律,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二、应得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由上可见,怀孕女性遭到非法辞退等不公待遇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法律重点保护,但孕期女职工仍然要避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只将失去法律赋予的“三期”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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