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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合适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准备相应证件,如果贷款的房子首先有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如果卖方此时贷款未还清需即使通...
关于天津直系亲属房屋买卖,一般亲属间转让房屋,会习惯性地选择赠与的方式,而新的税费方式执行以后,直系亲属赠与房屋有部分免税政策。房产过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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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买方:住址;身份证号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卖、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卖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买方之事宜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卖方转让给买方的房屋座落于XX市XX区XX路XX苑第XX栋第XX号,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2.房屋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卖方添置的设施设备、房屋的装饰装修等隨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卖方添置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内的水、电、卫、浴、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具、全部家俱等。第二条房屋权属现状1.卖方取得的该房屋有效权属证书为:长房权证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长国用(20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2.卖方声明:转让的房屋没有被查封、冻结、抵押、出租,没有权属性争议或者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卖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3.卖方保证转让的房屋符合国家及长沙市关于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且卖方有权将该房屋转让给买方,如本次转让行为因违反国家及长沙市的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第三条转让价款1.房屋转让总价款为XX佰XX拾XX万元整(小写¥:XXXX元)。2.转让价款包括转让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该房屋内卖方配套添置的设施设备、房屋的装饰装修等价款在内。3.该价款包括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在内,买卖双方因房屋转让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均由卖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第四条付款方式1.买方应在20XX年XX月XX日前向卖方付清全部房屋转让款。2.买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X的违约金。3.买方应按长沙市政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将房屋转让款付至其监管账户。第五条附随债务卖方交房前该房屋已经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日内将交费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应付的房屋转让款中相应扣除上述费用。第六条房屋交付1.卖方应于2012年XX月XX日前将租赁房屋交给买方。2.房屋交付时,买卖双方应对房屋及其装修装饰、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买方认为交付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等与约定相符同意接收的,则卖方应将房屋的全部钥匙一并交付给买方,同时,买卖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的签署为房屋交付的标志。3.卖方如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应支付买方房屋转让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4.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如房屋的装修装饰及其设施设备被损坏或被拆除,卖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重置价格赔偿买方的损失。第七条产权过户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协助买方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房屋的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并按本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关的税、费。如卖方故意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或者不及时提供过户登记的相关材料,或者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房屋交易的相关税费,每迟延一天应支付买方违约金XX元。2.该房屋权属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证书由买方领取。第八条纠纷解决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或: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只可任选其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附则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后即生效。2.本合同一式XX份,买卖双方各执XX份,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过户登记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签字: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在房屋购买转让合同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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