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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调解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无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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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无效的合同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而作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亦存在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调解协议存在部分无效情形时,其他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则视该部分无效内容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情况而定,即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反之,如果合同部分无效,对其他部分效力产生影响的,则其他部分不具法律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调解协议的其它部分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应根据其他部分的效力是否受无效部分的影响而予以确定。
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调解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无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调解无效等等。
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这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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