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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一般不可以不出席,只有当满足本人不能表达意志,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或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开庭前一方出交通意外不能参加庭审,当事人能够申请延时开庭。或者申请由代理人代替参加庭审诉讼。《民事诉讼法》限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述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延时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借口无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议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再次判定、勘验,或者需要增加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时的情形。
离婚开庭一般不可以不出席,只有当满足本人不能表达意志,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或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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