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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
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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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卖淫罪的判决标准: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法院容留卖淫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十人次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五人次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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