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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具体内容有以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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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证明的内容:1。除未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车辆或者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外,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4)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2、未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和调查中获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不负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3、对于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并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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