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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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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贷款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可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超过部分利息受法律保护。
在刑法上,应该正确把握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将其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且在支付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为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即可认定为。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盈余报酬不一定是利息。无论是行为人向借款人收取的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利息还是以其他名义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借款人因使用转贷资金而需要支付的报酬。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以“利息”方式收取。第二、数额需达到立案标准。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的,也属于高利转贷。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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